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教学资源 >>  典型案例 >>  正文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案例

时间:13/12/02 16:39:21  浏览:

女生告父亲加生活费被驳 欲向人大提请违宪审查


【导读】

小高是一名大二的女生,父母离异。因为生活费用紧张,她把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增加生活费。法院依法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败诉后,她没有气馁,仔细研读法律条文后,她准备向全国人大提请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违宪审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什么是违宪审查?小高的做法对我们有何启示?

【案例文本】

2006年1月17日,因起诉父亲要求增加生活费曾备受媒体关注的女大学生高某告诉记者,她准备向全国人大提请违宪审查,因为,法院在驳回自己的诉求时依据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她认为这个司法解释侵害了她的权利。

父母离异,学费难以为继

  (2006年——编者注)小高已经21岁了,在中国传媒大学某学院读二年级,她学的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一个很需要钱的专业:像样的电脑、相机和DV机都是要必备的。第一年,专业老师就布置了200部必看的经典影片和非常费钱的专业书。可小高没有钱的来源。

  小高的父母从2000年开始闹离婚。2001年,父母离婚了,为了使小高能够有个好点儿的学习环境,父母决定送她去外地读高中。离婚时,父母协议,孩子由母亲带,父亲每月负担她600元生活费,直到她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但是,在3年的高中生活中,父亲没有给过她一分钱的生活费。这期间,母亲向父亲要过,但父亲总说自己在外地,后来索性连电话也不接了。

2004年的夏天,小高考上了大学,要交学费,要交书本费,要交住宿费,母亲负担不了了。小高算了一下,父亲该给自己上高中的学费、生活费共计五万多元,可他一分也没给过。于是,小高决定找父亲要钱。费尽周折找到父亲后,父亲承认欠小高五万多元学费和生活费,但父亲说,自己也缺钱,而且已经再婚,家庭负担重。父亲答应先给小高3万元,剩下的以后再给。

  小高拿出了学校的预收款凭证给记者看:光学费一项就要1.65万元,再加上1200元的住宿费、卧具物品费、书费、军训费、体检费等,还有必备的电脑、相机等学习用品,总共不下3万元。好在这时,父亲开始每月往小高的卡里打590元生活费(因为要花10元手续费,所以不能打600元),可小高的经济还是有点紧张。学校位于城市的郊区,什么东西都比城里贵,每花一笔钱,小高都要算计。

小高也考虑过贷款,但老师告诉她,你要想贷款,必须先开出你母亲月收入300元以下的证明。而小高母亲的收入高于300元,开不出这个证明,所以也就贷不下款来。而小高也想过勤工俭学,并且在学校的安排下到计算机房搞卫生,每小时4元钱。最多时,每月她可以收入一百多元,最少时,只收入24元。可这样的日子也只过了一个学年,第二个学年,这工作就给了别的同学。

迫于无奈,将父诉上法庭

2005年4月,小高起诉了父亲,要父亲将她的生活费增加到每月1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高已年满18周岁,且已上大学,有独立生活能力,不符合该司法解释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出的界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故其要求给付抚育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判决驳回原告小高的诉讼请求。小高不服,上诉。2005年9月21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对法院的判决,小高表示很无奈。她告诉记者,虽然按照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子女到了18岁以后就要有独立的生活能力,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不负担我的生活和上大学的费用。可事实上,我不可能边学习,边挣出上大学的费用。每年仅学费就小两万元,我一个在校的学生怎么可能去挣到这笔钱?一方面我达不到申请助学贷款的规定,另一方面法院驳回了我向父亲主张增加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败诉,提请违宪审查

2006年1月17日,小高向记者表示,她准备向全国人大提请违宪审查,因为,法院在驳回自己的诉求时依据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她认为这个司法解释侵害了她的权利。

  “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我也有这项权利,可我目前又确实需要父母帮我出这笔钱,如果他们不帮我,我就要辍学了,这怎么体现我享有学习的权利?”小高对记者说。

  小高说,现在社会要求学历越来越高,本科生毕业都不好找工作,我要是再辍学了,将来怎么生活?所以婚姻法的这个有关父母抚养子女的条款还是应当恢复到以前的“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比较好。再说,父母离婚时,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上就让父亲负担她的抚养费到她独立生活为止,根本没提到她多少岁。

小高说,她给人大写建议并不完全是为了自己,还有和她类似的同学,他们也都或多或少地遇到了她遇到的这个问题。“目前,大学的学费、生活费越来越贵,而学生自己通过勤工俭学或贷款不一定都能解决,因此家长有义务帮子女解决一些上学的费用;这是应当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的”。

莫衷一是,专家说法不一

对此案一直持续关注的中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培娟表示,法院判决的依据是解释(一)的第二十条,其中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小高不在此列。

  杨培娟说,在婚姻法修改前,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制定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2)尚在校就读的……“具体意见与解释(一)相比较,显然更有利于离异家庭的子女。但是,解释一废除了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杨培娟对记者说,按照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已满18岁的子女一般在高中三年级或大学一年级就读。这些子女已成年,但没有经济收入,如果离开父母供给,只有辍学流向社会。“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然而解释(一)使一批与小高相同的离异家庭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失去法律保护”。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婚姻法专家李明舜则表示:“1993年的规定更多地是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修改的原因主要是从法律上讲,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目前的国家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减、免、助、贷保证他们上大学。同时,作出这种解释也是考虑到培养子女的独立性问题。”

  但李明舜同时认为,任何制度都有利有弊,如果离异的父母比较富裕,有能力给予上大学孩子一定的资助,从人伦角度出发,这是被社会所认可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婚姻法专家马忆南告诉记者:“即使在强调孩子独立的美国,法律也规定对于在高校读书的成年子女,父母应根据自己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尽自己所能支付子女在大学期间的费用,尤其是学费。”马忆南说:“而且,我国目前助学贷款力量不是很强,提供勤工俭学的时间和机会都不是太多,面对较大的学习压力,让子女自己负担生活费和学费还有困难,我国的文化传统与习惯也不支持这种做法。”

  在马忆南看来,这样的规定既不符合国际趋势,也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和文化传统。“但按照目前现有规定,父母没有这样的义务。”马忆南无奈地说。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则认为,没有钱上大学是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所以,司法解释没有侵害其受教育权,也不可能进行违宪审查。

(来源:《法制日报》,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s/2006-01-18/08318013484s.shtml,记者张亦嵘,2006年1月18日,略有修改)

【点评】

案例中的小高经历的是一件说小也小、说大也大的事情。说这件事情小,是因为案例的起源是因为父母离异和生活费的纠纷,这是一件涉及《婚姻法》的再普通不过的小事;说这件事情大,是因为起诉父亲失败后,小高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提出了违宪审查。

相较于结果——《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是否侵害了小高的受教育权从而构成违宪——我们更关注的是小高提出违宪审查的过程本身。这既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也体现了公民法律素养的不断加强。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统率作用,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基础和核心。

2010年,在美国总统奥巴马的大力推动下,《保护病患及可支付的医疗保健法案》获得了国会通过并由奥巴马签署成为法律。该法案的目标是使之前没有医疗保险的3000万人获保,从而在2014年实现医保覆盖率从85%上升至95%,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这是奥巴马政府执政以来的最重要立法成果之一。但法案核心内容之一的“个人医保强制令”,即要求美国人必须购买医疗保险,不买者将接受罚款,却成为了巨大的争议点——反对者认为强制个人医保实际上体现了政府对民众选择权的干涉,侵犯了个人自由,违反了美国宪法。

于是美国联邦政府被告上了联邦最高法院。2012年6月28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奥巴马医疗改革法案不违反宪法。

发生在美国的上述案例,虽然有美国独特的文化和法律背景,但也说明了在现代法治国家,不管是中国还是美国,对于宪法最高权威的尊重和维护都是共通的。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一个十分重要的表现就是,“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体现为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又体现为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1]

2、公民认为法律法规同宪法相抵触,可以提请违宪审查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机构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其主要目的是审查和裁定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2003年3月17日晚上,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这一新闻事件被称为“孙志刚事件”。

2003年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2003年5月23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著名法学家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2003年6月22日,经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这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由此也引发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尽快启动违宪审查制度的讨论。

在社会各界力量的推动下,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新设了一个工作机构——法规审查备案室,专门审查包括国务院所立行政法规在内的全国各位阶法规是否违宪违法。

2005年12月1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善相关法律,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违法审查的程序和步骤——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消息一出,引来好评如潮,堪称我国立法进程中一个标志性事件。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才有了2006年小高致信全国人大提请进行违宪审查的案例。

【思考讨论】

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了229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近600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70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制定了大量规章。[2]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多头立法,一些法规、规章质量差强人意,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法规规章相互抵触打架的现象也并不罕见。

在现实生活当中,你是否遇到过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宪法相违背的情况?结合案例中小高的表现思考一下,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又该如何来处理?

孟村大学生辞职自学法律替父讨债


【导读】

一笔乡政府借下的欠款,二十年讨要无果。眼看父母患病家里没了经济来源,四个兄弟姐妹又都上了大学,日子举步维艰,无奈之下,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宋庄子乡东姜官屯村小伙子吴之胜,大学毕业后辞职自学法律替父亲打官司。经过两年多的等待,吴之胜终于拿到了法院的终审判决,要求乡政府还钱。

吴之胜是怎么做到的?他的故事又留给我们哪些思考?

【案例文本】

乡政府借款20年讨要无果

童年时候的吴之胜是在小伙伴们羡慕的眼光中长大的,虽然生在农村,家里又有5个孩子,但他的父母却凭借勤劳的双手,在20世纪80年代靠成衣加工发了家。“那时,我父亲是村里第一个骑上摩托车的人,每次他赶集卖衣服,全村的小孩都跟在后面跑。”吴之胜说,儿时印象中母亲和工人们每天都忙着裁剪缝纫,家里铺满了布料。

1989年,地方乡镇掀起一股兴办企业的热潮,吴之胜所在的宋庄子乡也开办了好几家工厂。由于植酸厂资金周转不开,乡政府便找到吴之胜的父亲借钱。双方协议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2.4%。“当年乡长、书记亲自出马,淳朴的父母觉得这是支持政府工作,便凑了家里所有的积蓄10000元借了出去。”吴之胜说。

然而约定的时间到了,这笔钱却没有按时归还。“一开始说资金紧张,后来又说厂子黄了,父亲每次追款乡里都说肯定还,让他再等等。没想到,这一等就是20多年。”吴之胜感慨。

“乡长、书记换了好几届,每任领导都承认这笔欠款,可钱就是要不回来。”吴之胜说,父亲年复一年的讨债,成了他成长过程中最难忘的记忆。在奔波和忧虑中,父亲的身体每况愈下,加上所有的积蓄都借给了政府,家里的生意无法周转做不下去,全家7口人只能靠几亩地生活。

大学生辞职自学法律打官司

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吴之胜和姐姐上大学后利用一切机会勤工俭学,“我招过生,搬过啤酒,只要能挣钱,多苦多累我都不怕。”2006年12月,在江西南昌读大三的吴之胜从全年级近千名学生中脱颖而出,被一家大型企业挑中,去广州工作。此时,吴之胜的姐姐上大四,妹妹也考上了大学,小弟正读高三。知道家里开销大,吴之胜总会省吃俭用,按月把余下的3000多元钱寄给父母。

2008年4月,吴之胜接到母亲的电话,告诉他父亲病重想见见他。已经快两年没回家的吴之胜匆匆赶回来,才知道父亲得了严重的风湿病,躺在床上连身都翻不了。无奈之下,吴之胜第一次代替父亲去乡里要钱。几经周折,乡里拿出一份协议,说要扣除2000余元税款,再分四年还清余下的7000多元。“我们不同意,乡领导便说那就去法院起诉吧,判多少乡里给多少。”吴之胜说。

“这笔钱欠了20多年,早超过诉讼时效了,再说又是跟乡政府打官司,你肯定赢不了。”吴之胜咨询了很多律师,甚至大学教授、法官等法律界人士,大家都这么答复他。想到父母多年来讨债的艰辛,吴之胜还是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就算拿不到钱,我们也得争这个理儿。”

但打官司谈何容易,家里一贫如洗,根本请不起律师,吴之胜只好辞职买来法律书籍开始自学。开庭前的一个月,吴之胜陪姐姐到昆明找工作,在那里他发现一家大型书店,里面有他迫切需要的法律书。“早上一开门我就进去,通常是站一天到晚上关门才出来,连饭都忘了吃。”吴之胜说,为了省下买书的钱,他总是努力记住那些司法解释、法律条文,晚上再在本子上默写下来,内容太多实在记不住,他就偷偷带着MP3进书店,小声地念书上的内容回去再整理。

整整一个月,吴之胜就这样没日没夜地恶补法律知识,每天从书店走出来时他的视线都是模糊的。

打赢了官司激动得一宿没睡

开庭之前,吴之胜得知对方请的是孟村回族自治县最有名的律师,自己是个门外汉,对手的实力又那么强,很多人都劝他别打了。为了熟悉开庭的程序,当好父亲的代理人,吴之胜在亲戚的资助下弄来一台旧电脑,下载了有关开庭的视频,每天反复播放观看。“那时小弟正准备高考,每天晚上我和他一起学习,他都睡了我还在看。”

2009年6月19日,开庭的日子终于来了。为了给吴之胜壮胆,他的母亲、大姐、小弟都要求跟着去法庭。“上车准备出发时,我一下懵了,脑子一片空白,之前背得滚瓜烂熟的法律条款一个字都想不起来了,”吴之胜回忆,开庭前他的心情别提多紧张了。

开庭后,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是“20多年前的欠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对方律师表示,由于诉讼时效只有两年,所以吴之胜必须提交这20多年来他父亲连续向宋庄子乡政府追款的证据,也就是每两年就要有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但父亲手里只有两份协议,显然是做不到,”吴之胜说。

但对方律师的答辩,吴之胜早有准备,他打破律师及法官一贯的思维定式,以诉讼时效的基本定义予以反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协议可以看出,直到出具协议之时,乡政府一直承认借款事实并同意还款,所以,诉讼时效至此根本还没有开始,当然也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吴之胜说。

凭借这关键的一点,吴之胜彻底扭转了局面,2009年10月13日,他终于拿到了一审判决,“孟村县人民法院判决宋庄子乡政府偿还原告10000元及利息。”(连同本金、利息、诉讼费等,合计100410元)

“官司打赢了,我激动地一宿没睡,亲戚朋友们听说后也都为我高兴。”吴之胜说。

虽然宋庄子乡政府又提起了上诉,但吴之胜凭借着一股子韧劲,加上已经相当熟悉的法律知识,通过反复研究和推理辩论,再次在法庭上驳倒对方的观点。2010年4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官司随之尘埃落定。

(来源:燕赵都市网http://yanzhao.yzdsb.com.cn/system/2011/01/17/010896433_01.shtml,记者:代晴,2011年1月17日,略有修改,)

【点评】

案例中吴之胜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是一个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尤其是当代大学生好好学习的。我们不仅要学习他所体现出来的勇气、智慧、坚毅等优良品格,更要学习他过自学掌握法律知识、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难能可贵的法律素养。

抛开这些,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分析,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是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在介绍具体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之前,我们首先来看一个发人深省的故事:

1875年6月2日美国亚历山大·格拉汉姆·贝尔发明了电话。至今美国波士顿法院路109号的门口,仍钉着块镌有:“1875年6月2日电话诞生在这里”的铜牌。

1876年2月14日,贝尔申请了那个著名的他和沃森一直研究着的装置——电话的专利。同一天另一个发明家格雷(1835-1901)也向美国专利局递交了相似设备的专利申请书,只因比贝尔晚了几个小时而痛失电话发明权。贝尔获得电话的专利证书。

只因为申请专利晚了几个小时,就同时电话发明专利以及随着专利而带来的收益。时间就是效率,时间就是金钱。这句话的警示作用在民法领域——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显得尤为明显。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以及敦促当事人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3]

2、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①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②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③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例中,吴之胜与乡政府之间的纠纷起源于借贷。按照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从1989年到2009年,乡政府欠钱不还已20年。不管从普通诉讼时效还是从最长诉讼时效来看,吴之胜的权利主张似乎都很难获得法院的保护。

而吴之胜之所以胜诉,就是因为他提供了2008年几经周折从乡政府获得的一份协议——扣除2000余元税款,再分四年还清余下的7000多元——并主张“从协议可以看出,直到出具协议之时,乡政府一直承认借款事实并同意还款。”这也就意味着,按照诉讼时效的定义——“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至少应该从2008年以后开始算起。

【思考讨论】

案例中的吴之胜虽然最后胜诉了,但胜得十分惊险。如果没有那张几经周折从乡政府获得的协议,如果没有精湛的法律知识,摆在吴之胜面前的只有一条路——败诉。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在日常生活当中,民间借债经常发生在亲戚、朋友、同学和同事之间。由于各种原因,欠债不还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日益意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当有人借钱时,人们大多会让对方写下借条作为证据保留。

然而,与证据意识相比,人们的诉讼时效的观念则相对淡薄了很多。当意识到对方可能欠债不还,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又该保存好哪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证据,才能避免因为诉讼时效问题而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假文凭求职“穿帮”反告被判合同无效


【导读】

就业竞争呈白热化趋势,为找个好工作,应聘者往往要使出“十八般武艺”。但有人企图用假文凭瞒天过海,结果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2007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少见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持假文凭谋职的小吴,因欺诈行为被判劳动合同无效。他不仅丢了饭碗,还无法享受替代通知期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停工医疗期补助等保护政策。他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案例文本】

拿假文凭当上主管

30多岁的男青年小吴,一直为自己学历低、找不到好工作烦恼。在多次求职碰壁后,他花钱买了伪造的湖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拿假文凭复印件四处求职。2002年4月,凭着大学本科的学历,他被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录用。两年后,他又从该公司调入一家著名保健品公司担任培训主管职务,双方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吴月工资为4000余元,公司还支付了7000余元,送他去参加市场营销培训。

工作一段时间后,保健品公司发现小吴的工作能力欠缺,开始对他的大学本科学历产生疑问。经与湖南大学核实后才知道,小吴的本科毕业文凭是伪造的。公司马上与小吴解除了劳动合同。小吴也向公司作出书面检查,承认自己向生物科技公司应聘时使用了虚假的毕业证书。

申请仲裁要求补偿

岂料,小吴在离开公司一个多月后,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自己用假学历应聘的是生物科技公司而非保健品公司。现保健品公司在自己患胆结石住院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要求保健品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000余元、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替代通知期工资等合计2万余元,并支付停工医疗期工资近2万元。

保健品公司则认为,培训主管的职位要求是应聘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小吴持湖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应聘,才被公司录用。他以虚假学历骗取该职位,获取了本科毕业标准的工资及培训资格,事实上造成了公司的损失,不接受小吴的上述要求。

违反诚信不受保护

一中院终审认为,诚信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保健品公司招聘培训主管的岗位要求注明应聘者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虽然小吴使用虚假学历时进入的是生物科技公司,但保健品公司录用小吴,仍基于他的本科学历这一虚假前提。

因此,小吴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欺诈行为,直接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小吴提出的替代通知期工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停工医疗期补助等要求,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小吴作为劳动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当然不能享受上述倾斜保护。

鉴于小吴已在该岗位付出了劳动,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吴加班工资2000余元及病假工资1400元,对小吴的其余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来源:新民晚报,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s/2007-01-11/142910976657s.shtml,记者宋宁华,2007年1月11日)

【点评】

案例中小吴的行为,不管是从道德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都是不足取的。背离诚信,最终既受到了舆论的谴责,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分析,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是合同法律制度。案例中小吴的遭遇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有这样一个故事:当年宋太祖赵匡胤没有当皇帝以前,曾经在华山下棋亭和华山隐居道士陈抟对棋,因全身物品输光,最后随口用华山作赌注。陈抟应允,随即写下契约。赵匡胤再下一局又输,想要耍赖,但见道士随手一挥,契约已经飞到对面山上划为契约石。下山多年后,赵匡胤作了皇帝,因为已经将华山输掉,有契约为证,于是下令华山地区所有百姓不用纳税。

虽然这只是一个神话传说,但是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对于契约(也就是今天的合同)的重要性的认识。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作为现代社会契约精神的具体体现,合同在现代社会生活和法律关系中重要性,是众所周知的。然而,也有一些法律规定并非人尽皆知。比如,案例中的小吴通过他的亲身体会告诉我们,虽然遵守合同、履行契约是建设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所必需具备的品质,但是也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有法律效力。

有这样一个故事:1991年9月,统一后的柏林法庭上,举世瞩目的柏林围墙守卫案将要开庭宣判。这次接受审判的是4个年轻人,30岁都不到,他们曾经是柏林墙的东德守卫。

两年前一个冬夜里,刚满20岁的克利斯和一个好朋友,名叫高定,一起偷偷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西德。几声枪声响,一颗子弹由克利斯前胸穿入,高定的脚踝被另一颗子弹击中。克利斯很快就断了气。他不知道,他是这堵墙下最后一个遇难者。那个射杀他的东德卫兵,叫英格·亨里奇。当然他也绝没想到,短短九个月之后,围墙被柏林人推到,而自己最终会站在法庭上因为杀人罪而接受审判。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他的律师辩称,他们仅仅是执行命令的人,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罪不在己。法官当庭指出:“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这是一个深刻隽永、发人深省的故事。运用在诚信这个问题上,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口头承诺和书面合同,就像是士兵要执行的命令,具有内在和外在的强制力,我们每个人都要服从。然而,并非所有的口头承诺都要履行,一诺千金的前提是许下的承诺是符合社会道德和正义要求,也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并非所有的书面合同都要执行,白字黑字板上钉钉的前提是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在这个世界上,良知是最高的准则。

订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合同的有效要件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合同有效要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以下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况: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案例中的小吴之所以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就是因为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违背了诚信原则,是建立在一方欺诈的基础上的。这样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小吴的部分权利主张也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思考讨论】

作为一名大学生,在学习、求职、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要经常和合同打交道。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我们要尽量避免案例中小吴的错误,作茧自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那么,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有效要件有哪些?怎样签订一份有效的合同,避免无效合同?

                                                大学生创办“大学考试网” 涉嫌侵权被抓捕归案


【导读】

一位考研未果的大学生张某,创办了“大学考试网”后“买鸡下蛋”,通过上载其他较知名培训机构的考研视频,出售给网站会员牟利。半年就赚了十几万。然而,好景不长,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后突然关闭网站,结果惹来祸端,引发会员集体维权,自己也因此落入法网。

【案例文本】

2012年3月底,一家名为“大学考试网”的网站突然关闭,结果惹怒了许多已经缴费成为会员但却享受不到相应服务的考研学生。小艾是重庆某大学学生,因为同学的极力推荐,全力准备研究生考试的他在3月中旬登录“大学考试网”,通过网银支付了158元成为该网站的VIP会员,享受包年服务。开始,小艾感觉网站挺好的,英语、数学、政治三科的研究生培训视频都很不错,都是知名培训机构的视频教材,感觉这钱花的值。

可是好景不长,仅仅过了十来天的时间,该网站突然发出公告,大致内容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大学考试网将从此关闭,请大家在2012年3月30日之前,将您在大学考试网注册的用户名发给客服QQ邮箱,我们将记录做进一步的退款处理。3月份购买的用户按付款金额的100%退款;2月份购买的用户按付款金额的90%退款;1月份购买的用户按付款金额的80%退款……依此类推。”可等到4月1日,网站彻底停了,相关的网站服务联系人也都没了音讯。这让小艾感觉很意外,所有考研信息再也无法共享。“难道自己的钱就这样白花了?”小艾为此很苦恼也很生气。

像同样遭遇的考研学生还不在少数,江西、河南、重庆等全国多地的大学生都是该网站会员,他们中很多人也到当地派出所报过案,可惜数额太小,属地警方均未立案;求助支付宝也没人管,因为钱已经付出去了。众考研学生无奈之下,采取了多种方式维权,网络组团发帖曝光黑心网站、组建QQ群集体维权……反正能想到的方法基本都用了,可是收效不大。

事情发生在一个人身上金额是不大,可该网站的会员有数百人,那是一笔不小的数额。常州钟楼区刑警大队留意到相关维权信息后,发现该网站的备案地就在江苏,于是立即展开前期侦查工作。

通过半月的调查,钟楼警方基本弄清了情况。原来,该网站那些知名培训机构的视频都是未经授权,私自上载到网站作为经营目的使用,涉嫌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警方很快又调查到该网站的创办者姓张,是武汉人,1988年生,网站于2011年3月创办。

常州钟楼警方通过大量的摸排、走访等工作,2012年5月7日,锁定张某在北京海淀区一间房屋内活动,于是实施抓捕。张某归案后,很快便交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据了解,张某最初办网站正是因为他准备考研。他交代说,自己是个电脑爱好者,大学毕业前,他在网上买了一些考研视频教材,可是发现考研比较耗费精力,最终还是选择了放弃。不过,通过那次购买视频,他发现办个类似的网站肯定比较赚钱,于是说干就干,创办了“大学考试网”,将从其他网站买到的视频挂上网销售。看看自己的视频太少,他又跑到几家知名网站买了些不错的内容回来,上载到自己的网站。可是,网站知名度太小,会员量不多,他又花了点钱去其他网站做广告,来扩大网站的影响力,没想到,效果还不错,有考研学生开始主动和他联系。有了“客源”后,张某不断地充实自己的视频,渐渐地,由于选的教材好,网站人气越来越旺,就这样“买鸡下蛋”,半年就赚到了十几万。

原来,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他看见很多关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告破,他感觉到这是一个大趋势。他很清楚自己所经营的网站也属于侵犯知识产权,于是决定“洗手不干”了。

据张某交代,由于自己害怕得不得了,在下定决心关闭网站的时候,就只想到了“要快”。于是发了一个公告,通知大家赶紧退钱,结果退钱的那几天仅仅才十来个人。等网站关闭后,他停掉了所有的联系方式,后来上网才发现,由于没有及时退钱,他的网站成为了“众矢之的”,很多会员都在向自己这个关闭的网站讨债。于是,为了尽可能消除影响,他又加进一些维权的QQ群,和会员们联系退款事宜,不少收到钱的考研学生便解散了维权QQ群,并删除维权帖。可是,毕竟还有几百人没退到钱,不良影响依然存在。正当他想着要继续消除影响的时候,自己就落网了。

(案例来源:扬子晚报,记者 张斌,2012年5月8日)

【点评】

本案例涉及的法律制度主要是知识产权法。案例中的张某从别的网站购买考研辅导视频教材,上传到自己创办的网站上,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牟利,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

案例中的张某作为一名大学生,显然对知识产权法有一定的了解,其行为属于知法犯法,所以才会想到主动关闭网站,试图逃脱法律制裁。张某以身试法,最终难逃法网。但是,和张某一样,对知识产权法律有所了解但却不以为意,无意或者有意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大学生,也不在少数。所以,培养大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1、知识是一种财产

《庄子·逍遥游》里面有这样一个寓言:

有个宋国人,擅长制造一种使手不会皲裂的药,因此他世世代代都做着漂洗布絮的职业。有一个行客听到了这个消息,情愿出一百金买下他这个药方。宋人于是聚集族人商议说:“我家世世代代以漂絮为职业,获利甚微,所得不过几文钱,现在一朝因卖此药方就可得到一百金,就卖给他吧。”行客得到这张药方,便去献计劝说吴王。那时适逢越军入侵吴国,吴王就派他统率军队,冬天同越人水战,倚仗此药,吴兵的手脚不会冻裂,因此大败越军。吴王便划出一块土地分封给他。

这说明中国古人很早就意识到了,知识就是财富,知识就是财产。一般说来,财产有三类: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其中后者即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总之,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

2、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成果在生产领域中开始被广泛采用,便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变成了社会的需要和法律的诉求。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最早的商标成文法是法国1809年的《备案商标保护法令》;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是英国于1710年颁布的《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又称为《安娜女王法》。

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历史不长,它的兴起至今只有两、三百年的时间,但对于推动人类社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高低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1983年3月,中国实行了商标法;1985年4月实行了专利法;1990年9月又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月起开始实施。中国于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3、知识产权的特征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1、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2、独占性或专有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3、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4、法律确认性。知识产品要获得知识产权,首先要由法律作出直接的规定,否则即使是知识产品,也不能受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知识产品要想取得知识产权,除著作权以外,要逐一申请并获得批准。

下面这个故事,或许可以从反面帮助我们理解知识产权的特征。

根据北美历史书的记载,出生在苏格兰的贝尔移民到加拿大后发明了电话,后加入美国国籍并于1876年在美国申请了专利。然而,美国国会2002年却正式通过一项决议,指定从意大利移民到美国的安东尼奥·梅乌奇才是电话的发明者,贝尔只不过是一个“无耻的窃贼”。

美国国会在决议中讲述了一个凄惨的故事。梅乌奇1808年出生在意大利,后来在佛罗伦萨美术学院学习设计和机械工程。他30多岁时移居古巴,在研究电击疗法时,发现声音可以通过铜丝传导。这一发现令梅乌奇兴奋不已,于是在1850年移居美国,在纽约附近安顿下来。

一开始,梅乌奇的研究很顺利,向着“电话”一步步迈进。由于妻子瘫痪在床,梅乌奇便想出一个简单的“通讯系统”,把妻子的房间和他在隔壁的实验室连接起来,以便随时有个照应。1860年,梅乌奇将他的“能够讲话的通信器”公开演示,纽约的意大利语报纸还做了大幅报道。

但是,不会英语的梅乌奇融不进美国主流社会,得不到应有的认可。更不幸的是,他在一次乘坐蒸汽船时被严重烧伤,穷困潦倒的他无法把实验继续下去。他付不起250美元的永久专利注册费,只得每年支付10美元的“临时专利”。3年后,可怜的梅乌奇连10美元也拿不出来了,他无奈之下把一个“电话”模型和技术资料交给当时大名鼎鼎的西联电报公司,希望能获得一笔合同。但西联公司不仅没有约见梅乌奇,还把他的模型弄丢了。

两年后,曾和梅乌奇在一个实验室工作的贝尔申请了电话永久专利权,一举成名,并获得西联公司一笔巨额合同。梅乌奇愤而提起上诉,当时最高法院表示愿意听他的故事,并同意以欺诈罪指控贝尔,但就在胜利的曙光就要显现时,他却于1889年带着遗憾离开了人世,从此“沉冤不能昭雪”。[4]

【思考讨论】

在当今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越来越多。

当代大学生既是知识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知识财富的使用者,在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过程中,撰写论文,申请专利等,免不了要经常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打交道。因而系统学习知识产权法对大学生而言尤为重要。当代大学生既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更要勇于同一切损害知识产权的言行进行斗争,塑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我们应该怎么做?


                                                          在校大学生状告“超女”短信欺诈


【导读】

当合法权益被侵犯时,你是沉默还是奋起?一项调查呈现48%的大学生会选择自认倒霉。湖南大学法学院学生曾国技却选择了另外一条道路——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2007年,他走上法庭,叫板的对象是“超级女声”和电信巨头。这是怎么一回事?面对强势的对手,曾国技能成功吗?他是怎么做到这一切的?

【案例文本】

“超女”短信欺诈第一案开庭

2007年6月14日,第一起针对湖南卫视“超级女声”赛事短信投票收费涉嫌欺诈的案件在湖南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

此前,针对“超级女声”短信投票业务收费的质疑和投诉始终存在,但最终走向法庭,这还是第一次。

“广告上说发1条信息1块钱,并没有说只要发了信息就会成为包月用户。”原告曾国技说,“这是一起公益诉讼。我们希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移动)和海南众通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众通)不要再继续类似的欺诈行为。”

曾国技是湖南大学法学院大三的学生,代理人陈思是他的一位女同学。

偶然发现的陷阱

曾国技发觉自己有可能被“超级女声”的短信投票业务欺骗纯属偶然。

“2006年8月‘超级女声’复活赛期间,我喜欢的是沈阳赛区410号选手李璇。观众投票将决定她是否晋级,于是我按照湖南卫视屏幕上提示的投票方式进行了短信投票。”

此后,李璇并未成功晋级,曾国技也没有再关注“超级女声”赛事或是相关的短信投票。

然而,随后的一个发现让他颇感意外。

2006年11月22日,曾国技陪一个师兄去湖南移动营业厅办理业务。无聊之际,顺便打出了自己的话费单,发现收费栏中出现了一项陌生的“超级女声业务”。

“我当时就向移动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咨询什么是‘超级女声业务’,但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曾国技说,“后来我到网上一查,发现很多人在‘超级女声’短信投票过程中都有类似的经历和疑问。”

曾国技发现,自己在为“超级女声”选手进行短信投票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捆绑了15元的短信包月服务。他认为,作为基础运营商的湖南移动和作为内容供应商(SP企业)的海南众通欺诈了消费者,于是下决心通过诉讼来把问题搞清楚。

2007年一开学,曾国技就开始调查取证,为未来的诉讼做准备。2007年4月22日,曾国技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将湖南移动和海南众通告上法庭。

“海南众通利用了普通人在比赛时紧张的心情,采取模糊的语句,隐瞒了其业务收费的真实情况,使观众陷入了错误的认识,接受了他们并不想定制的其他服务。”代理人陈思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我们要求被告退回45元不合理收费并赔偿等额费用共计9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为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并书面赔礼道歉。”曾国技说。

是定制还是欺诈

此后,海南众通开始积极准备应对策略,为开庭作准备。而曾国技和他的同学们也在教室里一遍一遍地演练即将到来的开庭辩论。

“我们保留了当时电视宣传的录像资料。录像显示,我们在电视宣传中明确了公司的产品内容,也标明了资费。”汪剑说,“宣传中写明了是‘定制’,并且只有用户主动上行(即向特定号码发送了短信)才会定制,因此并没有捆绑或是欺诈的行为。”

曾国技显然不接受这样的解释,他反复研究类似的电视录像画面。

“当时屏幕上20秒内闪烁了12种投票方式,很难看清楚。我是湖南移动的用户,集中注意力才看清楚屏幕上的‘移动用户发送AX到8088’字样。而资费标准和‘定制’两字的字体则小了许多,且模糊不清。”“一般用户很难注意到‘定制’这两个小字,更不可能知道这两个字意味着什么样的服务内容和资费。”

庭审过程中,双方分歧的焦点依然集中在海南众通的做法是否存在欺诈和对消费者的误导上。

庭审中,审判长石志刚曾要求被告方湖南移动和海南众通共同的代理律师尹智育解释“定制”二字的具体内涵,以及消费者从理性的角度能够理解出哪些内容。一番长篇解释后,尹智育也承认:“(‘定制’)并未反映出一般消费者所认为的专指投票的费用。”

6月14日的庭审过程中,曾国技展示的证据之一则是2006年7月“315投诉网”上对海南众通几乎一模一样的投诉:“这些费用(指花絮短信)在当初定制成功时并没有明确告知,我认为这是在强迫我们接受信息,在强迫我们消费。”投诉者抱怨。

“案件结果将择日宣判。”石志刚一句话结束了6月14日的庭审。庭审中石志刚法官努力调解,但没有成功。被告方只同意赔偿千元左右的合理费用,而陈思则坚持认为要求对方书面道歉意义重大。

“两被告长期共同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权益,均应承担书面赔礼道歉的责任。”陈思说,“而我和我的当事人立案后三个月的奔波,唯一的目的就是维护消费者本来就应当享有的权益。”

(2007年7月下旬,经过法院调解,曾国技终于达到维权目的——编者注)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周 宇,2007年6月17日)

【点评】

这是一起日常常见的电信欺诈案,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不止于案情本身。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法律纠纷,但带给我们的启示,却不止于法律本身。

曾国技和我们一样,是一名普通的大学生;但又和我们不太一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多次走上法庭慷慨陈词:大一时,他起诉电脑网络服务商;大二时,他为湖南师范大学一女生做代理人,起诉一家干洗店;大三时,他觉得自己遭受了短信欺诈而起诉SP商及相关单位。这种行为,比案情本身更值得我们思考。

抛开这些,仅仅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分析,曾国技诉“超级女声”短信欺诈案,主要涉及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

1、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故事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1992年一个冬天的下午,王颖和倪培璐表姐妹相约来到北京国贸大厦惠康超市。在二人付款结账离开超市之时,超市工作人员以怀疑二人偷拿超市商品为由,对二人进行了强制搜身。这次遭遇让她们倍感屈辱,随后将超市告上法庭。该案也被称作是“我国首例消费领域名誉侵权案”。该案最终以超市支付给两人2000元赔偿金达成了和解,两人的清白也藉此挽回。

这一事件在中国消费维权立法史上扮演了重要角色,推动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进程。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出台,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这部法规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在这部法规中,消费者的隐私权、选择权、知情权、人格尊严等都被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精神

(一)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则

虽然从法律地位上看,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是平等的民事活动主体。可在实际生活中,在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的过程中,单打独斗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有组织的经营者大多处于强势地位,同时消费者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又缺乏专业的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技术知识,这必然要求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

因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5],同时,站在消费者权益的立场上,对经营者设定了明确的义务,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职责。

(二)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充分、及时、有效保护原则

每个消费者的权益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法律保护;每个消费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费权利;不仅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的责任,退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的责任,而且还要求经营者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害的加倍赔偿责任;行政职能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司机关等,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

(四)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质量缺陷而遭受损害,可向有直接合同关系或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生产商、销售商(含批发商与零售商)提出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具体到本案例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案例中的曾国技为生活消费需要使用电信公司的服务,与被告之间构成了消费关系,因而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案例中被告双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没有尽到经营者应尽的法律义务,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在法律上分为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两种情形。积极欺诈是指,欺诈者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陷对方于错误的意思表示之中。例如故意夸大商品的性能等。消极欺诈是指,行为人具有告知的义务,但其故意不告知或隐瞒,致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例如商品所有人故意隐瞒商品的缺陷或瑕疵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而,案例中曾国技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退回45元(每月15元,共计3个月)不合理收费并赔偿等额费用共计90元。

【思考讨论】

对于我们很多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来说,为我们应该学习曾国技对于法律的信仰,但很难像他那样自己走上法庭慷慨陈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组织和机构,可以给我们提供法律援助,尤其是作为一名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

在现实生活中,“店大欺客”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霸王条款、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屡禁不绝。当我们再遇到这样的情况的时候,结合曾国技的案例,思考一下我们应该怎么办,继续自认倒霉忍气吞声还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呢?


                                                   大学生为逃跑刺死传销者 获当庭释放免于刑罚


【导读】

他本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求职被骗入传销窝,在逃离魔窟的过程中,刺死一名比自己小三天的大学学历传销分子,法院认定其犯有故意伤害罪。但最终他却被判“免于刑事处罚”。原因是——防卫过当。这是怎么一回事?什么是防卫过当?案例对我们有何启示?

【案例文本】

“从自首到宣判,16个月,在看守所什么结果都想过了。”2012年7月10日,本是在校大学生的庞胜斌听到“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后号啕大哭。他因求职被骗入传销窝,混乱中刺死一名比自己小三天的大学学历传销分子,法院判故意伤害罪名成立,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庞胜斌最终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网上求职陷入传销窝点

庞胜斌是河北沧州人,案发前是江西省城市职业学院大四学生,建筑设计专业,原本应于2011年7月毕业。2011年2月,正找工作的庞胜斌在网上发布了一份求职信息。一个月后,庞胜斌接到来自东莞自称是恒辉公司的面试通知。数日后,庞胜斌怀着满腔希望来到东莞。

“我了解过,东莞是中国发展最有潜力的三座城市之一。我是学建筑的,东莞正在三旧改造,我当时觉得来莞应该会学有所用的。”庞胜斌说,农村家庭培养个大学生不容易,自己一直努力想找个好工作。

庞胜斌的叔叔庞金友告诉南都记者,庞胜斌是家中独子,家庭十分贫困,大学四年时间庞胜斌没找家里要过一分钱,全靠自己勤工俭学。

2011年3月12日,庞胜斌被带到莞城步步高罗沙前一巷2号出租屋面试。在出租屋内,两男子和庞胜斌讨论了很长时间营销话题。两小时后,其中一男子对庞胜斌说,他们是一个20多人的大家庭,保证他一年能赚180万元。

“我觉得不对,就问他们跟恒辉公司的关系。”庞胜斌说,对方后来直截了当地说,“他们跟恒辉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合作创业。”庞胜斌回忆,那一刻,他意识到此次招聘只是一个骗局,“从他们的言谈、面试环境,我马上就意识到自己误入了传销组织。”

逃跑遭殴打刺死一传销分子

意识到被骗后,庞胜斌想离开,但遭到对方拘禁,随后发生打斗。争斗中,四五个人先将庞胜斌按住,后使用拳脚对其进行殴打。

混乱中,庞胜斌拿出一把刀,威胁传销分子不要靠近,并让他离开。关于这把刀,庞胜斌和法院认定的说法不一。庞胜斌说刀是自己在出租屋捡的,法院判决书显示,有几名证人证实,庞胜斌是从身上拿出弹簧刀的。

见庞胜斌手持刀具,传销分子便不敢靠近,随后,庞胜斌试图冲出房间,正出房门口时,遭到受害人李相泽的阻拦。李相泽也是大学学历,两人同年,刚好比庞胜斌小三天。李相泽朝庞胜斌扑过来,双方扭打中,庞胜斌刺了李相泽左胸部一刀,致其受伤倒地。

庞胜斌捅人后即跑到二楼客厅的阳台玻璃门处,踹烂玻璃向楼下住户求救,接着又撞开防盗网,顺着下水管道跳到一楼地面上,之后离开东莞乘车回河北家中。

让庞胜斌没有想到的是,因李相泽受伤严重,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10天后,庞胜斌在家人陪同下,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公安局旧州派出所投案。

被批准逮捕后,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庞胜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虽有防卫情节可减轻处罚,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听到“免于刑罚”长叹后号啕大哭

2012年7月10日上午10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庞胜斌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听到“免于刑事处罚”的那一刻,庞胜斌长叹一口气,随后号啕大哭,不能自已,法官几次提醒庞胜斌才控制住情绪。“从投案自首到宣判,羁押了16个月,在看守所里什么可能都想过,压力太大了。听到‘免于刑事处罚’后,所有压力所有情绪都释放了。”在后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对于被自己刺死的同是大学学历的李相泽,庞胜斌连说几个遗憾,称“如果他父母不反感我,我会去看望他父母”。

据悉,由于被告人庞胜斌的犯罪行为,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了经济损失,除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13950元。而在案件审理阶段,庞胜斌的家人已经四处筹措,借到了3万元交给了法院。

在法官宣布当庭释放后,庞胜斌即到隔壁房间,脱下了穿了16个月的看守服,换上了庞金友带来的衣服。

审判焦点传销者本身存在严重过错

法院认为,庞胜斌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因网上求职被骗入传销窝点,受到传销人员的非法拘禁及殴打,其持刀进行自卫,但造成一人死亡,其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被害人李相泽等传销人员实施的非法传销行为是我国明令禁止的,其社会危害性严重,李相泽等人引发本案存在严重过错,鉴于庞胜斌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庞胜斌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来源:南方都市报,记者卫学军,2012年7月11日)

【点评】

本案例涉及的法律制度问题主要是刑事法律制度里面的正当防卫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与此同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正当防卫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它的英文是self-defense。正当防卫实际上源于“自卫”。

自卫是人类的本能,当自己的生命、财产或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者在无法通过其他手段予以制止的情况下,会本能地采取用较为激烈的手段进行自力救济,这种行为源自天性,也是一种合理的反应。即便其手段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也不能轻易将它与犯罪等同。

在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记载最早见于《尚书舜典》中的“眚灾肆赦”一语。随后的《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夫为寄,杀之无罪”的记载。《汉律》中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法典《唐律疏议》中也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起源于1791年法国刑法典,其第六条规定:“防卫他人侵犯自己或他人之生命即为杀人行为时,不为罪。”此后,正当防卫广泛适用于不法侵害的各种情形,逐渐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制度。各国刑事立法也不断效仿。到今天,正当防卫便成为了世界性的法律规范。

因此,可以这样说,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2、正当防卫的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和行为主体在行使其他权利时一样,正当防卫也必须受到一定的约束。

这样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我们要保护防卫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能够有效行使,保证其行为在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时能够不受到过多的约束,以免影响该行为作用的有效发挥;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防卫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否已经超越了“防卫”所应有的效果,是否虽然发挥了“防卫”的作用却也超越了必要的限度,进而成为一种对防卫对象不必要的侵害。

因此,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也是防卫的目的要具有合法性、正义性。如果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别人向自己侵袭,尔后借口“防卫”,故意侵害别人,是防卫的挑拨,不是正当防卫。同样,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进行的防卫也不是正当防卫,比如盗窃犯为争抢盗窃赃物而互殴;赌博犯为保护赢得的赌资而打伤行抢者,均不属正当防卫行为。

(2)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法行为,不仅指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违法侵害行为。而对不法侵害行为并非一定要达到犯罪的程度,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否则就会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当然实行正当防卫也不是不分不法侵害行为的大小轻重,一般来说,在群众之间发生的轻微不法侵害,能用说服教育、互谅互让等其他办法解决更好。而对于合法的行为则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种叫事前防卫,另一种叫事后防卫。

(4)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即正当防卫不能针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但是如果不法侵害者是数人,对其中任何人均可实行防卫。

(5)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伤害。正当防卫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防卫行为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就构成了防卫过当。但是,也必须指出的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强度可不受限制,具有无限防卫权。

案例中的庞胜斌是在被骗落入传销魔窟,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被迫进行的自我防卫。但是,他在试图逃离的过程中,与被害人扭打并致其死亡,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构成了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虽然庞胜斌致人死亡,被认定犯有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最后,法官依法判其免于刑事处罚,但还需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思考讨论】

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因此,在现实中,我们每一个公民应正确认识和利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器,大胆地同不法侵害作斗争,来维护国家、集体、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正当防卫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必须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制度,尤其是要注意正当防卫的限度,否则就很容易造成防卫过当,害人害己。请大家仔细阅读、认真领会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广泛阅读相关案例,思考一下,如果我们遇到庞胜斌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04页

[2]参见《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8年,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2/28/content_7687281.htm

[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22页

[4]参见《信息时报》,2002年6月25日

[5]具体可参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30-231页

(供稿: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上一条: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 下一条: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教学案例

关闭

  • 版权所有:广东省高职高专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联盟网 联系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52号 邮编:510300
  • Email:web@gdqy.edu.cn 联系电话:020-34301392(学院办公室) 020-61230198(招生办)